英文戶籍謄本開辦了

  凡民眾有需要申請英文戶籍謄本者,得向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.縣(市)政府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.

申請方式

親自申請

一、當事人(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)應備齊本人及關係人等(如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及戶長)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(照基本資料及相關證件須留存影本)及本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及規費申辦。

二、申請人無法提具中華民國護照或有載英文姓名之文件,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上填寫資料。

委託申請

一、委託人應填具委託書並簽名(蓋章),受託人應持憑具本人之國民身分證、印章及委託書代為申辦。

二、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認

    證,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