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改名 更正登記 門牌編釘

 

申 請 改 名

申請人
  1. 本人
  2. 法定代理人(父或母不能共同申辦時應附他方同意書)
 
應附繳書件及注意事項
  1. 依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:
    1. 同時在一機關、機構、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、姓名完全相同者。(應附服務機關或肄業學校證明書)
    2.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。(應附親屬證明文件或有關戶籍謄本)
    3. 同時在一縣市內居住六個月以上,姓名完全相同者。(應附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乙份)。
    4. 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,經銓敘機關通知者。(應附銓敘機關通知書)
    5.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。(應附通緝書或通報)。
    6. 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。依本款申請改名者,以二次為限。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,應於成年後使得為之。(依本款改名者應附初次設籍有出生記事之戶籍謄本一份)
  2.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申請更改姓名:
    1. 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。
    2. 出世為僧尼者或僧尼而還俗者。
    3.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,應更改姓名者。
  3.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: 1 、被認領者。 2 、因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。 3 、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。 4 、其他依法改姓者。 (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;其回復本姓者,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,以一次為限)
  4. 台灣原住民族可依『台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』申請回復傳統原姓名、更正姓名及父母姓名。

註:
  1. 除依上列各款情形附繳證件外,並應填具申請書一份,檢附戶籍謄本一份,連同國民身分證、印章申辦。
  2. 未成年子女改名,應由父母攜帶雙方身分證、印章辦理,如由父或母辦理者應攜帶雙方國民身分證、印章及另一方同意書辦理。
  3. 領有國民身分證者,應備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、脫帽、未戴有色眼鏡,直4.5公分橫3.5公分,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.2公分及超過3.6公分,白色背景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 及工本費換發國民身分證。
  4. 改名者如有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者,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應各備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、脫帽、未戴有色眼鏡,直4.5公分橫3.5公分,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.2公分及超過3.6公分,白色背景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及工本費一併換發國民身分證。
申請期限 隨到隨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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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 正 登 記

申請人
  1. 本人
  2. 原申請人
  3. 利害關係人
 
應附繳書件及注意事項
  1. 應憑下列證件之一提出申請更正:
    1. 政府機關所核發之原始國民身分證。
    2. 臺灣省光復前之戶口調查簿、謄本或有關戶籍資料。
    3. 各級政府機關或合法團體之證明文件。
    4. 法院判決書、裁定書、認證書及檢察署處分書等。
    5. 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接生之出生證明書。
    6. 各級學校或軍警學校及各種訓練班、團、隊畢(肄)業證明文件。
    7. 其他足資證明文件(須經實體審理者為準)。
  2. 申請更正本項戶籍登記事項,除戶籍人員過錄錯誤者外,均以一次為限。
  3. 更正撤銷或註銷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,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逕為登記。
申請期限 三十日 隨到隨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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門 牌 編 釘

申請人
  1. 房屋所有權人 或起造人
  2. 現住人
 
應附繳書件及注意事項
  1. 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。
  2. 建造執照或房屋所有權狀正本(驗畢歸還)。
  3. 委託申請應繳付委託書。

註:
  1. 原編釘之門牌脫落遺失或損毀不堪使用者,應申請補發或換發。
  2. 初編: 建物執照正本、建物位置圖、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、起造人如為公司行號應附公司執照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(如於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網站可查明資料者,可免附公司執照)。 既有房屋初次申請編釘門牌,如該房屋未曾領有使用執照,須繳附房屋所有權狀;領有使用執照者,須繳附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。
  3. 增、併編: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且具獨立出入口與固定隔間者申請門牌增編,直接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;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持本府工務局建管處核准書函(驗正本)、建物外觀照片、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(驗正本),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。
  4. 門牌證明工本費20元,鋁製門牌每面40元。
申請期限 三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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