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申
請 改 名 |
申請人
- 本人
- 法定代理人(父或母不能共同申辦時應附他方同意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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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附繳書件及注意事項
- 依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:
- 同時在一機關、機構、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、姓名完全相同者。(應附服務機關或肄業學校證明書)
-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。(應附親屬證明文件或有關戶籍謄本)
- 同時在一縣市內居住六個月以上,姓名完全相同者。(應附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乙份)。
- 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,經銓敘機關通知者。(應附銓敘機關通知書)
-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。(應附通緝書或通報)。
- 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。依本款申請改名者,以二次為限。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,應於成年後使得為之。(依本款改名者應附初次設籍有出生記事之戶籍謄本一份)
-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申請更改姓名:
- 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。
- 出世為僧尼者或僧尼而還俗者。
-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,應更改姓名者。
-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: 1 、被認領者。 2 、因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。 3
、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。 4 、其他依法改姓者。
(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;其回復本姓者,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,以一次為限)
- 台灣原住民族可依『台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』申請回復傳統原姓名、更正姓名及父母姓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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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
- 除依上列各款情形附繳證件外,並應填具申請書一份,檢附戶籍謄本一份,連同國民身分證、印章申辦。
- 未成年子女改名,應由父母攜帶雙方身分證、印章辦理,如由父或母辦理者應攜帶雙方國民身分證、印章及另一方同意書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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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有國民身分證者,應備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、脫帽、未戴有色眼鏡,直4.5公分橫3.5公分,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.2公分及超過3.6公分,白色背景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
及工本費換發國民身分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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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名者如有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者,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應各備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、脫帽、未戴有色眼鏡,直4.5公分橫3.5公分,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.2公分及超過3.6公分,白色背景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及工本費一併換發國民身分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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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申請期限 隨到隨辦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