罰 鍰
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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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 目
區 分 |
認領、收養、終止收養、結婚、離 婚、監護、輔助、未成年子女權利 義務行使負擔、死亡、死亡宣告、 初設戶籍、變更登記、更正登記、 撤銷登記、廢止登記 |
出生登記 |
遷入、遷出、住 址變更登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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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 定 申 報 期 間 |
三十日內 |
六十日內 |
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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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 間申請之處罰(戶籍法 第七十九條) |
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|
三百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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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|
五百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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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|
七百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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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|
九百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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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|
九百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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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 實資料者之處罰(戶籍 法第七十六條) |
自動申請更正 |
三千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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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政人員發現 |
六千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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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人檢舉 |
九千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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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 目 |
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|
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|
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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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 (依據戶籍法第八十條處罰) |
一千元 |
二千元 |
三千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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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(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) |
三千元 |
六千元 |
九千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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拒絕提供查證資料 (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) |
三千元 |
六千元 |
九千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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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 死亡資料之處罰(戶籍 法第七十八條) |
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|
一千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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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|
一千五百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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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|
二千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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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|
三千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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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 記 |
一、貨幣單位為新臺幣。 二、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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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 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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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 | 戶口名簿 |
印鑑登記
、變更
、註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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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鑑證明 |
國民身分證初
、換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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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民身分證補領 | 門牌證明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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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金額 |
每張20元
閱覽每次20元 |
每份3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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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次2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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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張2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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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張5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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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張2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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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張2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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